遊客入園須知

一、入園:

(一)歡迎對宗教文化、休閒觀光及蔬食有興趣的大小朋友們蒞臨本園區,為求服務品質及避免造成環境衝擊,場勘及體驗活動均採一週前預約制。

(二)為了您的安全,請配合各項設施的安全要求,兒童使用時須有大人陪同。部分體能設施限制身高、體重或年長 者、孕婦、心臟血管疾病及骨質異常等患者不得使用,請依現場設施公告為準。 如天候不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颱風來襲,停電等)有休園之可能,請留意售票處及官方網站公告。

二、入園時間:

週三~週日上午8:30至下午5:00。如需逾時離場,請先洽本園區辦公室。本園區於結束營運後,將進行清場作業,不得停留在本園區內。

三、門票規範:

(一)預約及訂金
1、活動所有費用,於當天一律以現金結帳。
2、 預約登記後一週內繳交訂金,以預定人數每人100元計,逾期未繳訂金,本園區有權取消預約,除因颱風(苗栗縣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可延期,餘不得要求退還訂金;如需延期,最遲請於活動前三日告知。
※遇國定假日需於預約登記後三日內繳交訂金。
3、訂金繳交可採下列方式:
(1)直接來園區繳交現金。
(2)請來電洽園區銀行、郵局匯款帳號 (匯款後,請註明活動日期、團體名稱,聯絡人、電話,以利査証。
(3)請來電洽園區ATM轉帳;需附轉出帳號末5碼,並註明活動日期、團體名稱、聯絡人、電話,以利査証。
4、本園區非無障礙空間,且多屬山坡地形,如有行動不便者備有輪椅兩張,免費借用(押金500元)。

(二)票券售出概不退換。其票券遺失,不予補發。

(三)本園區門票金額,可抵本園區內商店街消費。

(四)本園區依規定為購票入場遊客每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新台幣300萬元,保險費已內含於票價內。園區消費者服務專線(037)740373轉71、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如有其他未盡事宜,以本園區現場公告為準。

(五)進入本園區,限當日壹次有效。如當日需離開再進入,請至驗票入口,由服務人員在登記車號及人數(手背上加蓋入園章)後,方得再次 進入本園區。

(六)本園區為維護遊客安全、遊園品質及響應政府節能減碳,實施人、車分道管制,車輛一律依序停放於大門管制站前廣場(免收費,約可停放轎車50部或遊覽車20部)。

(七)因本園區發生緊急事故、異常狀況或園區因故營運中斷,須疏散遊客出園區時,購票者得於七日內至本園區請求退還門票及未完成遊樂設施搭乘之票價。

四、設施規範:

(一)遊客使用設施,因違反使用須知、禁制標誌或管理人員之指示,致生損害時,本園區除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形,或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不負賠償責任。

(二)本契約所定觀光遊樂業服務項目,不包含已公告維修保養中之設施及服務。

(三)本契約所定觀光遊樂業服務項目之設施及服務全部不能提供者,遊客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所有費用;其可歸責於本園區所致者,並得請求賠償。

(四)本契約所定觀光遊樂業服務項目之設施及服務一部分不能提供者,本園區應參酌其不能提供服務之比例或入園時間計算,返還部分費用;其可歸責於本園區所致者,遊客並得請求賠償。

(五)本園區應以現金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費用之返還及賠償。但經遊客同意者,得以等值商品、禮券或服務代之。

(六)遊客於本園區範圍內,如意外發病或發生事故,請通知本園區服務人員協助救護或送醫,以便本園區協助救護或送醫。本園區違反前項規定致生損害於遊客者,應負賠償責任。本園區屬開放空間,應注意蚊蟲叮咬問題,請做好自身防護措施。

五、禁止事項:

(一)遊客入本園區後,如因個人事由離開本園區時,或不能接受本契約所定之遊樂服務者,不得請求退費。

(二)本園區內花木景觀栽植不易,請勿攀折踐踏。

(三)下列物品禁止攜帶進入本園區,一經查獲,本園區得請其離場,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1、葷食食物、香菸、酒精飲料、口香糖、檳榔入園區。

2、玻璃容器、烤肉用具、瓦斯炊具及危險或易燃物,以與法律規定之違禁或列管物品等其他危險等物品。

3、腳踏車、滑板車、滑步車、電動平衡車、直排輪、飛行器材及其他同性質器材。

4、標語、旗幟、看板及其他具廣告宣傳效果之物件,惟經本園區許可者,不在此限。

5、任何昆蟲、動物、寵物。但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之導盲幼犬,不在此限。

6、其他經本園區公告禁止之事項。

(四)維護公共安全及遊客權益:

1、使用自備之卡拉OK等音響設備、擴音設備及燈光,應避免大聲喧嘩,影響安寧。

2、禁止氣〈水〉球造成污染,及從事任何施放、潑灑粉塵、任意燃放炮竹、煙火、甩火、天燈等相關活動,如發現有疑為危險或易燃物時,得要求遊客澄清並提供檢查。其拒絕檢查者,視同攜帶危險品,本園區得拒絕其進入園區,必要時通知警方處理。營火場區域內活動請依照營火場使用規範進行活動。

3、非經本園區准許之人員,不得攀爬本園區各設施設備及進入園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如經發現,本園區得拒絕其進入園區,必要時通知警方處理。

4、遊客應依照設施設備之標示規定或方法使用,且不得擅自啟動、關閉、占用、破壞、損毀、干擾或搬動。並接受現場服務人員的提示與服務安排,以防範意外發生。

六、遺失物處理:

(一)本園內之置物櫃僅供臨時使用,本園區內不負保管或遺失賠償之責,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

(二)遊客認領遺失物時,須能證明其為遺失物之所有人。若認領人非所有人本人,此認領人須持有本人及所有人之身份證件,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

(三)遺失物如為貴重物品或具名之有價證券,則須由所有人親自領回。本園區恕不負保管責任。

(四)請失主於公告招領期滿前(拾得後六個月內),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逾期未認領本園區將逕依民法有關遺失物規定處理。

(五)遺失物相關資訊,請至官網最新消息【遺失物清單公告】查詢。

(六)若有遺失物相關疑問,請洽本園區服務台或電洽客服(037)740373#71。

七、其他事項:

(一)遊客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園區將派員制止,並得勸離或通報警方處理,所繳費用不予退還,如造成本園區或第三人之損害時,應負法律上及其他相關責任:

1、從事可能危害自己、他人安全,或毀損園區設施設備之行為。

2、未經許可,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錄音、攝錄影、教學或其他等商業行為。

3、其他影響、妨礙他人或違反本須知、本園區公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之行為。

(二)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本須知並自公告日起生效,修正時亦同。